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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/記者吳佩玲/桃園報導】 2006.11.02 04:28 am 
 
縣議員黃婉如手持機車照片與4張違規停車的罰單,認為「一罪四罰」不恰當,但縣警局說開單有理。
桃園縣近半年來加強取締違規停車,一名黃姓機車騎士在紅線上違規停車不到24小時,遭交通隊連開4張罰單,累計罰款至少2400元,

縣議員黃婉如指警察是「一罪四罰」;但警察局認為警員開單有理,重複的罰單都不能註銷。

黃婉如表示,這名騎士原把車輛停在合法停車格中,但後來車輛遭人移置於馬路旁的紅線上。不過,警察局認為,這是當事人說詞,

除非有錄影帶證明騎士的說法為真,否則必須繳納這四張罰單。

黃婉如質詢時表示,黃姓市民930日下午到桃園火車站搭車南下高雄,他把機車暫停在火車站前購物商場停車場,

隔天下午3時他返回桃園,取車時才發現機車已被人移置於馬路紅線上。

沒幾天,黃姓市民接到交通隊的四張違規停車的罰單,違規日期分別是930日下午4時、6時、8時、101日下午2時。

黃姓市民認為,他沒有亂停車,車輛是被不明人士由停車場移出至馬路紅線上,他離開桃園不超過24小時,

即使有罰單,也同指一件事,為何同一違規行為卻被處分4次?

警察局長林德華表示,警員值勤是二小時換班一次,黃姓市民的違規行為橫跨多個時段,各由四名警員開單,警察並沒有錯。

交通隊長劉崇信也說,為了維持交通秩序,車輛停在不該停放的區域,卻一直沒有改正,連開數張罰單是有道理的,

除非他能舉證自己並非是違規者,罰單才能取消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,違規停車罰款是600元以上1200以下元,若違規超過2小時仍未駛離,將連續告發。

轉錄於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0612180379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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